名人過世因遺囑效力不確定,造成爭產事件不斷。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負責審查法案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說,這次共修正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來遺囑必須親自簽名,不可蓋章、指印,或以其他符號取代,如因特殊情況無法簽名,應按指印替代,但須有公證人或見證人簽名,以利查證。
同時,為了因應資訊時代,草案也增訂除了自書遺囑外,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取代,至於因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而無法陳述或口述者,也可透過通譯傳譯製作遺囑。
草案並增訂,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時,於當時指定見證人顯有困難,遺囑人可以錄音或影音記錄遺囑內容所作成的口授遺囑,可不適用見證人的規定;但於天災或不可避之事變終止後,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遺囑就失去效力。
此外,目前經常發生榮民過世後遺產無人領取而收歸國庫,這次修法也對於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雖應歸屬國庫,但增訂國庫5年內不能處分,避免5年後有人主張繼承而權益受損。
草案也增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不扶養等情況,立遺囑人可以表達繼承人不得繼承,喪失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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