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律師函的功用
說明: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之功用類似,均在傳達意思表示及保存證據。但律師函因為有律師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之投入,所以對於如何適切傳達意思、拿捏分寸、知所進退均較為得體,對於當事人權利之保障亦較有幫助。尤其,大多數法律行為並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成立、如何進行等有時並不容易證明,此時如能以律師函證明意思表示之內容,即相當簡便有力。
律師函之撰擬、寄送
律師函如同存證信函可使用之範圍包羅萬象,諸如:契約不履行的催告、解除、終止,抑或發現買受之物有瑕疵時通知出賣人等各種日常生活之法律糾紛,或保障權益之聲明等等。
但由於僅有律師方得寄發律師函,因此有寄發律師函需要者,應將其欲撰寫於律師函之內容(諸如: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內容及欲傳達之內容)告知其所委任之律師,再由律師以法律專業用語撰寫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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