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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題:哪些人可以取得律師資格?
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而律師法對律師資格之取得定有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如下:


(一)積極要件(律師法第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1.曾任法官、檢察官。 2.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3.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4.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訓練。第二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二)消極要件(律師法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 1.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者。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2.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者。 5.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6.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有前項第一、二款情事,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情事,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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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糾紛

在民法上的糾紛,不外乎是日常生活中的車禍糾紛,亦或是債務糾紛。這些都屬於私人與私人間的糾紛,那遇到這些事,又該如何解決呢?有些人會利用私下的交情來解決事情,但有些卻是無法私下解決。那麼,這樣的話就需要公正的第三方來幫你解決並評估事件的公平性。

刑法糾紛

而在刑法上的糾紛,就包括了妨礙秘密,竊盜,傷害等等。有些是告訴乃論罪,有些則不是告訴乃論,如果是,那麼就算被害人不追究此事,警方還是得依法起訴原告。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制定,或許妳在這事件裡是被害方,那麼妳就會需要有一個律師,來協助妳瞻前顧後的,面對有利的訴訟,有了專業人士在旁,妳才可以確保妳不再受到傷害。

行政糾紛

最後就是行政法上的糾紛,行政法上的糾紛,就是人民與政府出現了問題,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苗栗大埔事件,受害者是靠天吃飯的農民,面對苗栗政府的跋扈與強行徵收,讓這些農民起義抗議,最終弄得人民不信任政府,也造成許多長輩因為此事而走上黃泉之路。

這樣做美其名是徵收土地,讓台灣的科技與經濟能夠更加繁榮,但誰都看的出來,這只是政治人物的金錢遊戲,到最後,這些土地還不是成了一些炒房客炒房的地段,也只是凸顯貧者越貧,窮者越窮的M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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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面對生活上許多糾紛的處理,就應該要有專業人士陪在身旁指導,這樣子不但少走許多冤枉路,也可以更快的解決事件。而有律師的幫忙,絕對不會讓你感到孤苦無助,因為只要您來花蓮律師這委託案件,或是諮詢案件,我們都會幫您做一個詳細的事前評估,讓您對我們感到安心且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