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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建物買賣隱瞞違章建物及侵占國有土地
討論內容:
您好 :
我母親吳惠琴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向賣方林怡伶買入花蓮縣瑞穗鄉舞鶴村掃叭一路72號及花蓮縣瑞穗鄉新舞鶴段1140 號地號,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350萬。

在民國108年11月18日時收到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發公文(證物一)來函述,花蓮縣瑞穗鄉新舞鶴段1141號地號內為國有土地,地上為買方吳惠琴舞鶴村掃叭頂一號72號磚造平房、鐵皮棚房、庭院使用,使用面積約54.66平方公尺,買方吳惠琴不願住在違法侵占國有土地上,亦不願承租,因買方吳惠琴並不知此建物蓋在國有土地上,系爭買方吳惠琴在當初跟賣方林怡伶簽訂買賣契約時並未被明白告知此建物侵占到旁1141地號國有土地。

遂後買方吳惠琴向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 (證物二)證明1141地號從民國55年就是國有土地,故在賣方林怡玲經手此建物期間就因違法擴建侵佔至1141地號國有土地,後又向同所申請建物平面圖(證物三),再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證物四)赫然發現此屋是從小木屋違法擴建成三合院,多處未合法登記報稅為違章建物,一但被舉報則有產生被強制拆除風險。

賣方林怡玲有善良管理人調查義務就房屋現況有責任調查清楚的義務責無旁貸,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應明白告知此建物佔有1141號地號侵占國有土地又是違章建物,但賣方林怡玲在買賣契約上註記”包含未登記建物之部分併同移轉”明知為違章建物卻隱瞞事實不敢明說為違章建物,因為要是買方吳惠琴知道此屋佔有國有土地又是違章建物一定不會買,所以賣方林怡伶用話術造成買方吳惠琴訊息錯誤又未向買方吳惠琴解釋”包含未登記建物之部分併同移轉”為何意,當時買方因信任賣方且被賣方含糊話語帶過內容才陷入錯誤致使被騙買下違章又侵占國有土地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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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糾紛

在民法上的糾紛,不外乎是日常生活中的車禍糾紛,亦或是債務糾紛。這些都屬於私人與私人間的糾紛,那遇到這些事,又該如何解決呢?有些人會利用私下的交情來解決事情,但有些卻是無法私下解決。那麼,這樣的話就需要公正的第三方來幫你解決並評估事件的公平性。

刑法糾紛

而在刑法上的糾紛,就包括了妨礙秘密,竊盜,傷害等等。有些是告訴乃論罪,有些則不是告訴乃論,如果是,那麼就算被害人不追究此事,警方還是得依法起訴原告。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制定,或許妳在這事件裡是被害方,那麼妳就會需要有一個律師,來協助妳瞻前顧後的,面對有利的訴訟,有了專業人士在旁,妳才可以確保妳不再受到傷害。

行政糾紛

最後就是行政法上的糾紛,行政法上的糾紛,就是人民與政府出現了問題,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苗栗大埔事件,受害者是靠天吃飯的農民,面對苗栗政府的跋扈與強行徵收,讓這些農民起義抗議,最終弄得人民不信任政府,也造成許多長輩因為此事而走上黃泉之路。

這樣做美其名是徵收土地,讓台灣的科技與經濟能夠更加繁榮,但誰都看的出來,這只是政治人物的金錢遊戲,到最後,這些土地還不是成了一些炒房客炒房的地段,也只是凸顯貧者越貧,窮者越窮的M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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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面對生活上許多糾紛的處理,就應該要有專業人士陪在身旁指導,這樣子不但少走許多冤枉路,也可以更快的解決事件。而有律師的幫忙,絕對不會讓你感到孤苦無助,因為只要您來花蓮律師這委託案件,或是諮詢案件,我們都會幫您做一個詳細的事前評估,讓您對我們感到安心且信任!